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甲,绰号小能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4********2218,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主,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陵阳镇**组**号,住青阳县陵阳镇沙济街道。1981年,被告人江某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江某甲因犯非法采矿罪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辩护人戴晋玲,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甲与**码头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胡乙)因清通河童埠港区**号码头(以下简称**码头)权属纠纷。2013年5月,江某甲纠集宁某某、江丙驾车来到老山码头以维修道路名义阻止货车通行、货物装船,码头工作人员报警处理。过了几天,江某甲再次纠集宁某某、江某乙来到老山码头以维修道路名义阻止货车通行,阻止铲车将货物装船,码头工作人员报警处理。此后,江某甲多次到老山码头阻止经营。2014年5月至9月,江某甲在老山码头场基边搭建帐篷,指使陈某丁(已死亡)长期居住在帐篷里,阻止货车通行、货物装船。
江某甲阻止**码头公司经营的行为,导致2013年**码头经营断断续续,2014年经营基本停止,造成**码头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证明、情况说明、码头租赁协议、安徽省池州市航运管理局文件《关于青阳县嘉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老山码头的批复》、青阳县丁桥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请求批准青阳县嘉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码头的报告》、关于老山村新建码头用地报告的批复、青阳县嘉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老山码头项目转让协议书、新河镇老山村村委会与青阳县嘉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调查笔录、港口作业合同、石灰石买卖合同、安徽省来龙矿业有限公司支出决议单、关于老山广通码头经营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死亡证明、发票复印件、人民调解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江某乙、 江丙、张某某、韩某某、胡某某陈某甲、徐某甲、杨某甲、施某甲、王某甲、胡某甲、陈某乙、陈丙等的证言;
3. 被害人胡乙的陈述;
4. 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聚众、指使人员搭建帐篷、恐吓**公司工作人员的手段,达到妨害**码头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目的,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秀珍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在九成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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