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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故意杀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江某甲,化名“江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612328197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巴县,捕前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社区**汽修门市部,系该汽修门市部业主。2019年4月26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9月11日晚,被告人江某甲在略阳县汉江钢铁厂杨家坝铁矿自己的单身宿舍与同居女友被害人王某某(殁年19岁)因琐事发生争执,在宿舍的床上将王某某掐死,江某甲担心事情败露,用铁丝将王某某的尸体捆扎装入一编织袋内,当晚将尸体搬运至汉江钢铁厂**循环水池抛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略阳县公安局于1998年9月2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组织警力对被告人进行布控,实施抓捕多年未果。江某甲潜逃至山西省汾阳市,化名“江某乙”。2019年4月23日,江某甲向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载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因琐事采用卡脖子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健

2020年1月31日

附注:1、被告人江某甲羁押于略阳县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壹拾壹张随案移送;

  3、物证铁丝三段、衬衣一件、编织袋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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