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私家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7年9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0时许,卢某某与被告人江某甲在诏安县动车站停车场因旧怨发生打架,卢某某被江某甲用辣椒水喷到眼睛,被害人江某乙驾驶卢某某的小轿车准备载卢某某离开现场到医院治疗,江某甲趁机持棒球棍通过尚未关闭的驾驶室车窗捅中江某乙,导致江某乙鼻根处软组织青紫肿胀,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江某乙的伤情是一处轻伤二级,其鼻根处软组织青紫肿胀,达轻微伤。

2020年1月20日,白洋派出所民警通知被告人江某甲到白洋派出所,江某甲到白洋派出所后,民警向江某甲告知被害人江某乙的伤情鉴定文书,并出具江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书通知书,江某甲签收。民警出具传唤证,依法传唤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江某甲,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棒球棍殴打江某乙的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书证;2.卢某某等6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依法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