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126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3年12月3日曾因故意毁损财物、侮辱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11月24日曾因吸毒、提供毒品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八日,2015年3月19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5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3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江某甲伙同赵某某(已判决)在温岭市箬横镇浦头加油站对面老房子、温岭市箬横镇浦头广场边的葡萄棚、温岭市箬横镇浦头寺庙前的西瓜棚等地开设以“三明”形式的赌博场头,赌场靠抽头获利,共获利约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江某甲雇佣张某甲在赌博场头收取场头费,支付工资约人民币六百元。
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于2019年8月份已确认被告人江某甲涉案,后于2019年9月26日9时许将刚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江某甲传唤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江某甲归案后,拒不承认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证人魏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金某某、梁某某、江某乙、莫某某、应某某、江某丙、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赵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江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晨霄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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