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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江某甲,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被告人江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5时许,江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苏N1****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注销)沿泗阳县桃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步行街交叉路口处被泗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鉴定证实:送检的江某甲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证查询及车辆查询信息、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江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车辆行驶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51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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