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甲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江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7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犯妨害公务罪,2006年12月25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因聚众斗殴,于2011年4月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2年10月2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江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江某甲酒后持C1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苏F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人民路与解放路路口时,与薛某某停在此处的苏FD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经鉴定,在江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江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