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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55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77********,汉族,高中文化,客车司机,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为从事大巴客车司机工作,就想冒用其哥哥江某乙的准驾车型为B的驾驶资质。2010年8月,被告人江某甲假冒江某乙的身份在湖北省崇阳县公安局骗领了一张身份信息为江某乙、头像为江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后被告人江某甲使用该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向当地交警部门申请将江某乙的准驾车型由B升格为A。2020年12月,经过培训考试,被告人江某甲从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骗领了身份信息为江某乙、头像为江某甲、准驾车型为A1A2的驾驶证。2015年10月,被告人江某甲使用上述假冒江某乙身份的驾驶证、身份证到厦门特运集团鹭岛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从事长途客车司机工作。2018年初,被告人江某甲使用上述假冒江某乙身份的驾驶证、身份证到厦门舫阳汽车运输客运有限公司从事长途客车司机工作。从2016年至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江某甲在从事大巴客车营运期间,使用上述假冒江某乙身份的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行为共9次,有时途经福清市,也使用上述假冒江某乙身份的驾驶证应付交警检查。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江某甲因其担任售票员的大巴客车运输假冒伪劣香烟被福清市烟草局查获并移交给福清市公安局三山派出所调查。民警在调查期间发现被告人江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犯罪,江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舫阳公司驾驶员聘用审查及岗前培训登记表、违章查询记录、路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回函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相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江某甲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使用冒用他人身份骗领的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江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1年1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7141****;

2.卷宗2册共计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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