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2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22时28分许,江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045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KM+500M处,撞到同向的郑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尾部,造成郑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某甲驾车逃逸。经鉴定,郑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认定,江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江某乙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4.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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