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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江某甲酒后驾驶贵B8905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水黄线由六枝特区中寨乡往六枝特区郎岱镇方向行驶,当晚20时05分许行驶至水黄线(水城县一黄果树)48公里+100米(小地名叫抱腰田)路段处时,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的前方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贵B****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张某乙、杨某某)肇事,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张某甲、张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江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于当日22时30分许在六枝特区郎岱镇街上被抓获。2019年10月31日六枝特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江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5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53.7mg/100ml。2019年10月22日,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厚维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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