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7月1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林文军、许建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江某甲通过他人获取“鼎盛”网络赌博网站赌博账号,后通过开设子账号的方式,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雇请被告人江某乙开设子账号、进行赌资结算,累计收取赌资人民币114.84万元,从中获利。
被告人江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江某乙于2020年9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江某丙6人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江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生
检察官助理林乙奇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甲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方式1370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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