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甲、江某乙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宿舍**栋**单元**楼**号。2000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乙,曾用名江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村**组**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江某甲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川剧巷,因罗某某不在其茶楼打牌问题与罗发生纠纷,后又与隔壁茶馆老板被害人刘某甲发生争执,江某甲便以自己被打为由给其儿子被告人江某乙打电话,江某乙赶到现场在未问明原因的情况下即与江某甲进入刘某甲茶馆对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进行殴打,期间,江某乙从自家经营的茶馆内拿了一把菜刀,将刘某乙砍伤,经鉴定刘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乙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等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甲、江某乙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江某甲、江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剑虹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