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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甲、江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鹰潭市信江新区**小区**栋。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贵溪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鹰潭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5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江某甲担任法人代表的江西某有限公司(位于贵溪市**道**号**楼**室,以下简称“某公司”)与鹰潭*通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成为鹰潭*通公司的下级代理商。2019年1月以来,江某甲以某公司发展的存量欠费用户多为外地并已弃卡为由,在书面承诺“确保用户本人使用”的前提下,向鹰潭*通公司申领免证件免费补办实名认证手机号卡8084张(俗称“回捞卡”,已载入公民个人身份信息)。2019年3月,被告人江某乙在其堂弟江某甲的指引下,前往新余向舒某某(绰号“苏仨”,另案处理)学习“接码”业务,即利用可同时插入多张手机号卡用于批量接收验证码的通信设备——“猫池”及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卡,连接到“多米”接码平台批量注册账户以接收验证码,再通过平台自动将对应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发给下游买家,从中牟利。为此,江某甲提供贵溪市**道**号**楼**室、电脑、“猫池”及之前从*通公司申领的4000余张“回捞卡”,让江某乙专门负责操作“接码”业务。江某乙通过QQ群和下游买家联系,并按每条首次注册验证码人民币5元的单价收取买家的“接码”费用。“接码”获利款额通过江某乙与“多米”平台绑定的个人支付宝账户137********转入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账号mc***@126.com,昵称“江西某有限公司”)。江某甲、江某乙二人事先约定对“接码”的获利八、二分成,即江某甲得80%、江某乙得20%,年终结算。期间,江某甲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给江某乙。

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贵溪市**道**号**楼办公室将江某甲、江某乙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电脑、“猫池”、手机号卡等作案工具。经核查,自2019年4月30日至同年8月7日,江某甲、江某乙通过上述“接码”业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9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两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线索转办函、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中国*通业务代理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复印件)、鹰潭*通公司关于某公司分销商合作问题调查的反馈说明、某公司批量补卡申请说明及“回捞卡”明细、相关业务规范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信息,指认现场照片,支付宝转账流水单,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杨某甲、李某某、熊某某、杨某乙、尹某甲、江某某、王某某、尹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玉燕

检察官助理:艾诗羽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7张。

3.涉案赃物手机两部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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