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市**镇**村**,暂住在东莞市**镇**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底,被告人江某某以每月10000元工资受雇于“胖哥”(另案处理),租赁位于本市常平镇横江厦水路18号后面出租屋作为仓储香烟窝点,协助“胖哥”运输、销售香烟。
2019年8月25日12时许,东莞市公安局联合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在上述出租屋内当场抓获江某某,查获双喜牌香烟等卷烟共4501条(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约63.2952万元)。经查,江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具备经营卷烟的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涉案卷烟等物证,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法,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请参考。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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