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粤 BU4****的面包车,平时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村牌坊附近拉货拉人,2018年10月开始,江某某帮**公司运输一些日用品和蔬菜,每个月三四次,运费一个月500元。
送货期间,因**公司有经营海上采沙业务,需要大量使用汽油用于快艇和船只,**公司问江某某是否认识贩卖汽油的人,江某某遂介绍了曾姓男子(身份信息不详)。之后从2018年12月份开始,先由**公司员工李某某联系江某某需要购买汽油,再由江某某联系曾姓男子约定好时间和地点,江某某负责将李某某和油桶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后由李某某和曾姓男子直接进行交易和支付货款。
经核实,李某某和曾姓男子每次交易20-26桶左右的汽油,每桶25升左右,每次交易金额大约五六千元,每月三四次,截止到案发,交易金额合计约20万元。**公司每次给江某某支付240元的运输费用,曾姓男子则每次给江某某支付50元现金或者免费给江某某的面包车加50元钱的汽油作为好处费。
2019年9月27日9时30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附近巡逻时,当场查获了**公司员工李某某正在搬运涉嫌走私汽油,共26桶,748升。
2019年9月27日22时3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巷**号**房将被告人江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全国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后经过、扣押了江某某的蓝色vivo手机一部和面包车(粤BU4****)一辆、情况说明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国家限制经营的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3.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手机和车辆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黄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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