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非法经营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广东廉江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6月13日间,被告人江某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向一名绰号为“肥猫”的男子(身份未明)共购进款值395526元的散装汽油,然后在廉江市**镇**厂附近一空地处以散装销售的方式非法向他人出售,被告人江某某共获利有39000多元人民币。2019年6月13日,公安民警在**镇**厂附近一空地处将被告人江某某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汽油300升及油桶、加油管等涉案物品。经鉴定,被扣押的汽油辛烷值为93.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数额达395526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