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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4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其位于南陵县许镇镇**村**自然村**号的自家门前菜地内,种植罂粟(俗称鸦片果子)。2020年4月12日,被民警巡查发现,经民警现场铲除和清点,江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586株。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植物形态符合罂粟特征,并在果实中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汀、可待因成分。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随机抽样等笔录;

4.芜公物鉴(理化)字[2020]47号毒品原植物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8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云

检察官助理:陈  功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95533****,民警王平电话:1385533****。

2.起诉书正副本捌份、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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