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2196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4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左权县榆林坪村使用禁猎工具(猎套)猎获狍子一只,后以400元价格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案发地左权县榆林坪村不属于山西省林业厅、公安厅确定的狩猎区,且被告人江某某使用的猎套属于山西省林业厅、公安厅确定的禁用工具,故其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20年4月28日
附: 1、案卷贰册;
2、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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