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096号

被告江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新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微信以400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为“绍兄养殖场”处购买两只苏卡达陆龟。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微信以440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为“A番茄”处购买一只辐纹陆龟。

2017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IceNest”处购买一只辐纹陆龟。

2019年1月,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NIKI168”处购买一只犀牛鬣蜥。

2019年2月13日,侦查机关在本区**大厦被告人江某某的家中查获上述的4只陆龟、1只鬣蜥。经鉴定,4只陆龟分别是苏卡达陆龟2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辐纹陆龟2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鬣蜥为犀牛鬣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交纳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3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及证人杨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搜查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温婷婷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l377770****;

2.案卷零册、光盘贰张、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