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09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新村**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微信以400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为“绍兄养殖场”处购买两只苏卡达陆龟。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微信以440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为“A番茄”处购买一只辐纹陆龟。
2017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IceNest”处购买一只辐纹陆龟。
2019年1月,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NIKI168”处购买一只犀牛鬣蜥。
2019年2月13日,侦查机关在本区**大厦被告人江某某的家中查获上述的4只陆龟、1只鬣蜥。经鉴定,4只陆龟分别是苏卡达陆龟2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辐纹陆龟2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鬣蜥为犀牛鬣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交纳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3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及证人杨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搜查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温婷婷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l377770****;
2.案卷零册、光盘贰张、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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