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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11942********,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瑞丽市**镇**路**巷**号,住盈江县**镇**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盈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盈江县**镇客运站对面被告人江某某经营的“盈江县**中草药店”内查获疑似红瘰疣螈制品225只,疑似银环蛇制品12条,疑似豪猪刺1067克,疑似豪猪胃12个。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红瘰疣螈来源于有尾目蝾螈科蝾螈属红瘰疣螈(Tylototritonshanjing),系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67500元;疑似银环蛇制品来源于蛇目游蛇科小头蛇属横纹小头蛇(Oligodonmultizonatus),系“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3600元;疑似豪猪刺来源于啮齿目豪猪科豪猪属(Hystrixsp)。其余检材由于缺乏典型形态特征且不符合分子实验条件,无法进行种属及价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6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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