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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因本案于20204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车洞村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缴获电鱼工具一套及渔获6.21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鱼机及缴获渔获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禁渔期宣传资料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现场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忠华

2020520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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