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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66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自2014年开始至2015年,通过淘宝陆续购买射钉枪及瞄准镜、气枪枪管等物,2019年再次购买气瓶、座子等物,自行雕刻了枪把,并将以上物品组装成一支气枪及一支射钉枪,储藏于其老家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房屋内,该两把枪支均处可击发、可使用状态。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江某某在**公司被抓获,后根据其交代,民警在其老家住所查获以上两把枪支及若干子弹。经鉴定,从江某某住处缴获的两把枪支,其中一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另一支为射钉枪改制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现场提取的子弹型物品为气枪铅弹。

另被告人江某某自2018年开始,通过网络购买铅弹制作模具及铅条,准备用于制作铅弹;通过网络途径购买碳及硝酸钾钙,并通过视频网站学习,准备制作黑火药;2019年9月27日民警对江某某住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房进行搜查时,提取铅条991.4克,铅弹成品79颗,铅弹半成品111颗,制作铅弹的锤子1把,制作铅弹模 具1套,炭和硝酸钾钙混合物324.26克,硝酸钾钙264.9克,白糖369.34克,炭2174.14克,瞄准镜1个,抢托1个,防蛇粉 241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被告人江某某处提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原料及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原材料等;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从被告人江某某手机内提取的淘宝交易记录及制造爆炸物视频浏览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枪支、弹药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制造的枪支、弹药数量较小,爆炸物尚未制作成功,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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