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扶贫房**栋**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早上7时许, 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C*****小轿车,在丹江口市**镇扶贫安置房**栋前过道倒车行驶时,因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而将被害人杨某某撞倒受伤,后杨某某被江某某驾车将送至丹江口市第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系胸部严重损伤而导致死亡。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投案。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已收到赔偿款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孔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正波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丹江口市**镇扶贫房**栋**室,联系电话1533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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