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身份证号码330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浙玉机288”船实际船主兼船长,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江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晓(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同年8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案于同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购买“浙玉机288”船后,为牟取非法利益,于同月29日至4月10日期间,雇佣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林某某、虞某某、薛某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充当船员,江某某自任船长,采用关闭船舶AIS设备和绕关走私的手法,组织、指挥上述六人先后2次驾驶“浙玉机288”船私自到外海接驳泰国产白糖628.47吨,偷运至江阴境内。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江某某组织、指挥上述6名船员,驾驶“浙玉机288”船从上海横沙岛水域出发,采用中途关闭船舶AIS设备的手法,向东偏南方向航行至外海,从境外海船上过驳泰国产白糖,后于同年4月1日凌晨偷运至非设关码头江阴东升码头卸驳走私白糖269.97吨。
2. 2019年4月8日清晨,被告人江某某组织、指挥上述6名船员,驾驶“浙玉机288”船从上海横沙岛水域出发,采用中途关闭船舶AIS设备的手法,向东偏南方向航行至外海,从境外海船上过驳泰国产白糖后返航。同月10日凌晨6时30分,该船航行至长江航道江阴段时被江阴海关缉私分局发现并被截停,现场缴获船载的泰国产走私白糖358.5吨。。
经江阴海关计核,上述走私白糖完税价格为1334920.75元,偷逃应缴税额153115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的白糖等物证;
2.江阴海关缉私分局收集的户籍证明、船舶资料、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
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阴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6.江阴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春镁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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