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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

告人江某,男,1959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59********,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份开始至2016年4月份,被告人江某在茂名市茂南区**镇市场**楼**钟表配匙店内收受陈某甲(外号:亚某某)、陈某乙(外号:亚某某),李某某(外号:亚某某)等十多名当地村民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然后将收受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转投给上家邓某某(另案处理)并从中获利。2016年4月23日17时许,江某在**钟表配匙店内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有关六合彩单据共计593张。江某共收受他人约170期六合彩赌博投注,经江某甲清点六合彩单据确认,其实际收取赌博投注1536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卷宗共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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