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贪污、滥用职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4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7********,汉族,大学本科,时任博罗县**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华府****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始,被告人江某某担任博罗县**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执法大队全面工作。2020年3月、4月间,何某某、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均另案处理)经共同商定,决定通过为东莞市的施工单位违规运输建筑淤泥、渣土在**镇辖区倾倒,以牟取非法利益。其中何某某负责协调与执法部门的关系,周某某负责提供推土机及联系车队拉运淤泥,谭某甲利用熟悉本地人际关系和谭某乙利用任职村小组干部的便利,负责安排倾倒场所和处理当地群众的关系等,并约定除每车收取的倾倒费用扣除40元给周某某作为推土作业费用外,其他剩余费用待完工后由上述人员平分。期间,上述人员用于非法运输、倾倒淤泥、渣土的车辆先后3次被博罗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执法大队查获。为使被扣车辆能快速解除扣押,继续非法运输、倾倒建筑淤泥,何某某、周某某等人经共同商议,决定从其上述非法获利所得中支取现金,并由何某某向“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被告人江某某行贿,使江某某3次将查扣车辆先后越权予以放行。具体案情如下:

1.2020年3月9日,“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和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园洲交警中队经联合执法,在**镇**村**组将何某某、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安排的赣M8****、湘KG****、皖SB****等3辆非法倾倒淤泥、渣土的车辆予以查扣,由“县城管局”执法大队予以行政立案处理。何某某、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经共同商议后,决定从非法获利中支取5万元交由何某某负责向被告人江某某疏通关系,争取尽快将车辆放行,并明确其中3万元用于缴纳车辆罚款,剩余2万元作为给予江某某的好处费。经何某某请求说情,江某某收取3万元罚款后,在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于同月26日越权将上述车辆提前放行。后江某某将上述3万元罚款非法据为己有。

2.同年3月15日,“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园洲交警中队经联合执法,在**镇**村**组将何某某、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安排的赣CQ****、赣J2****、赣C3****、粤SJ****、赣J2****、赣J6****等6辆非法倾倒淤泥、渣土的车辆予以查扣后,由“县城管局”执法大队予以行政立案处理。何某某、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经共同商定,再次从非法获利中拿出5万元给何某某向江某某疏通关系,并同样明确其中3万元用于缴纳车辆罚款,剩余2万元作为给被告人江某某的好处费。后经何某某再次向江某某请求说情后,江某某在收到3万元罚款后,又在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于同月21日越权将上述车辆全部提前放行。2020年4月初的一天,为表示对江某某的感谢,何某某在**街道**渔港(**村店)宴请江某某,并送给江某某蓝带牌洋酒1瓶和中华牌香烟2条。

3.同年4月17日上午10时许,博罗县公安局园洲派出所在**镇**村**小组附近查处了由何某某独自经营的建筑淤泥、渣土倾倒点,并当场扣押了赣J6****、赣J6****等2辆违规运渣车辆,并交由“县城管局”执法大队行政立案处理。期间,何某某从非法获利中拿出2万元向被告人江某某缴纳车辆罚款。同月23日,江某某收到2万元罚款后,再在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于当日越权将上述车辆提前放行。次日,为表示对江某某的感谢,何某某又在广惠高速**出口右转往**村方向的广惠高速桥下位置,送给江某某人民币2.5万元作为感谢费。

2020年6月1日,博罗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通知江某某前去博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达人民币3万元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任职博罗县**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违反法定办案程序,超越职权放行运渣车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滥用职权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肖瑶

2020年9月18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