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市,小学文化,经商,住**市**道**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23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某在**市**镇自己经营的“**”店,向李某某(已判刑)贩卖麻果30颗,江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称重、取样、封装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毒品成分检验报告;3.证人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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