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历下区**新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某某为吸毒人员,自2019年4月至今多次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6月24日晚,胥某某(男,33岁)找江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江某某收取2600元毒资后将其中的2500元转账给刘某某,并从刘某某处购买两包甲基苯丙胺(约1克),自己获利100元。江某某购得毒品后在其居住的济南市历下区**新村小区附近将毒品交给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