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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江某某,小名某某,女,彝族,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2********,文盲,居民,云南省文山市人,户籍地:文山市**街道**号**号,捕前住文山市**街道**幢**室。被告人江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4月16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因盗窃罪于2016年04月22日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2018年04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0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时限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长期吸食并贩卖毒品,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江某某向平远街男子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2019年11月0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其位于文山市**街道**幢**室准备贩卖毒品时被抓获,经现场检查,在被告人江某某的家中沙发上红塔山香烟盒查获一包用白色卫生纸包装的白色块状海洛因毒品可疑物;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在被告人江某某卧室桌子上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8颗;在被告人江某某卧室衣柜抽屉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多袋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白色块状海洛因毒品可疑物、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现场无称量条件,现场提取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封存后带回西华派出所进行称量、取样和送检。随即,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江某某至文山市公安局西华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在传唤被告人江某某的过程中,查获向江某某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付某某,经过称量,在被告人江某某居住的家中沙发上红塔山香烟盒查获一包用白色块状海洛因毒品可疑物,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0.39克,取样0.39克送检,检材编号为1号;在被告人江某某卧室桌子上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8颗净重0.76克,取样0.47克送检,检材编号为2号;在被告人江某某卧室衣柜抽屉内白色块状海洛因毒品可疑物净重9.62克,取样1.19克送检,检材编号为3号;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4.46克,取样0.48克送检,检材编号为4号,大塑料袋包装袋内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4.9克,取样1.14克送检,检材编号为5号;小塑料袋包装袋内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2.66克,取样1.09克送检,检材编号为6号。合计在被告人江某某家中查获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5.22克,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7.56克,白色海洛因毒品可疑物净重10.01克。共计在被告人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32.79克。经取样送检,根据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云公(司)鉴[2019]735号鉴定意见,在被告人江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的1号检材、3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江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的2号检材、4号检材、5号检材、6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5、书证: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完毕后不满五年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策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共129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2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_、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壹部、江某某手机提取数据光碟壹张、审讯视频、称量视频光碟共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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