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住钟某某**镇**街**号**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11月27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江某某多次帮廖兴志(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货,共计1.69克。具体明细如下:
1、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江某某帮廖兴志送货,在钟某某郢中镇阳春台气象局旁下坡处,将用卫生纸包着的三颗麻果及一小袋冰毒计0.27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吸食。
2、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江某某帮廖兴志送货,在钟某某郢中镇阳春台气象局旁下坡处,将用卫生纸包着的六颗麻果及两小袋冰毒计0.54克,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吸食。
3、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帮廖兴志送货,在钟某某郢中镇阳春台气象局旁,准备与吸毒人员刘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现场抓获。当场缴获麻果九颗、冰毒品两袋,共计0.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果、冰毒、吸壶、锡纸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荆门公鉴(化)字[2019]721号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称量提取笔录、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体检表等笔录;6、手机微信交易记录等****;7、被告人江某某及同案犯廖兴志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二)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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