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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下午,购毒人员彭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恒健修理店附近与被告人江某某谈好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一包毒品海洛因,并在该处通过微信转账上述毒资给被告人江某某。随后,被告人江某某、彭某某去至广东省四会市槎山客运站公厕旁交易毒品,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在彭某某处扣押一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3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3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荣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二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

5.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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