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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白石江街道环城东路昆铁曲靖**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楼电梯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贩卖毒品小马20个,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江某某身上查获毒资600元,从丁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小马10个,净重0.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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