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至12月21日其间,被告人江某某因股票投资资金未回笼,没钱开支,遂萌生借帮被害人林某某介绍女朋友之机,骗取林某某钱财的想法。随后编造“陈雅彤”身份,通过微信昵称:“阿彤木”添加林某某,以恋爱、结婚为幌子,取得林某某信任,虚构拍婚纱、父亲在工地误杀人需赔钱、买婚房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通过绑定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62266617********)的微信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495729元到被告人江某某的微信昵称“大大”、“陈雅彤”账户,所骗钱款用于还债及挥霍。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号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账单详情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等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12张、银行转账记录2张、提取笔录及相关转账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两段、淘宝账号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指认照片;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57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张爱玉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取保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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