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多次发生经济往来。其间,被告人江某某向尹某某借款4万元人民币并将其名下贷款购买的一台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抵押给尹某某,至2018年11月,江某某与尹某某协商将该车辆卖掉后返还借款,但江某某将车卖出后未返还尹某某借款。2018年10月,被告人江某某将黄超生名下的丰田威驰轿车抵押给尹某某,并从尹某某处借款交给黄超生,后黄超生支付尹某某3万元人民币,将其名下的丰田威驰轿车从尹某某处取走。
2018年11月,被告人江某某隐瞒从岫岩满族自治县鹏程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迈腾轿车的事实,将该迈腾车抵押给尹某某,并向尹某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后隐匿,至今未返还尹某某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租赁协议书、买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证人崔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尹某某陈述;
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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