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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职工宿舍)。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隐瞒其已经从黑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离职的事实,仍以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其业务片区的10家仓买经营者被害人谎称**酒业有各种优惠活动,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并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骗得赃款共计人民币456,685.50元,现已被其挥霍。

1. 2018年11月1日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向哈尔滨市道外区百**仓买经营者被害人王某甲谎称订酒返款,骗取了王某甲的信任,期间江某某共计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119.5元。

    2. 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仓买经营者被害人孟某某谎称订酒返款,骗取了孟某某的信任,共计骗取孟某某人民币78,800元。

3. 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便利店经营者被害人王某乙谎称订酒返款,骗取了王某乙的信任,共计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4,210元。 

4. 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仓买经营者被害人常某某谎称预存货款有优惠,骗取了常某某的信任,共计骗取常某某人民币134,280元。

5.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江某某向哈尔滨市道外区**烟酒经营者被害人张某某谎称预存货款赠送台湾游和40箱老方瓶,骗取了张某甲的信任,于当日骗取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2,960元。

    6. 2019年1月25日至28日,被告人江某某曾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仓买经营者郑某某谎称订酒返款,骗取了郑某某的信任,共计骗取郑某某人民币11,000元。

7. 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名烟名酒经营者陈某某谎称预存货款赠送台湾游及和谐清雅酒,骗取了陈某某的信任,共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96,266元。

8. 2019年1月10日至1月24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向哈尔滨市道外区**酒业经营者被害人范某某谎称订酒可以返款,骗取了范某某的信任,共计骗取范某某人民币63,370元。

9.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江某某向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仓买经营者被害人王某丙谎称订酒赠送台湾游,骗取了王某某的信任,并于当日骗取王某丙现金人民币25,000元。

10. 2019年1月24日至1月27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仓买经营者张某乙谎称订酒返款,骗取了张某乙的信任,共计骗取张某乙现金人民币17,680元。

   经侦查,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群众扭送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江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微信转账记录、江某某给被害人的收据、被害人从**酒业得酒收条等;

2. 证人王某丁、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常某某、王某乙、张某乙、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翔宇

2019年9月17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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