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汉族,**省**市**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省**市**县**街道**居委会***巷***号,现住址:**省**市**县**街道**居委会***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江某某以婚恋名义通过媒人朱某某和刘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谢△生,被告人江某某自称 “朱某珍”(电话号码:1*********8,微信号:a*******m),在**县**加油站工作,后双方互加电话、微信进行交往,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江某某以订亲、治病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谢△生财物,其中: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江某某和其母亲彭某某等人到谢△生家,以婚嫁落订名义收取谢△生给予的金项链一条、银手镯一只和用于奉神的款项400元及红包、鸡、鸭等财物。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江某某以手机损坏为由,要求谢△生为其买手机,谢△生在**镇**手机店以2200元价格为其购买华为手机一部。
2020年6月,谢△生要求到江某某家回访,被告人江某某和其母亲彭某某一起,将谢△生带至**县**镇其干爸苏某某家中,并声称8月份可办结婚手续,收取谢△生人民币5000元。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江某某以治病、购药为由,多次要求谢△生转款,谢△生通过微信先后5次转账共2800元给江某某。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向谢△生称其需要住院手术费12000元,谢△生以先结婚才给钱为由拒绝,至6月28日与江某某失去联系,7月28日,谢△生发现被骗后即报警。
以上被告人江某某共骗得人民币8200元、金项链一条(价格2534元)、华为手机一部(价格2200元)、银手镯一只。事后,被告人江某某的母亲代为退出15000元和金项链等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搜查、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和辨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庆强
检察官助理:张 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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