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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诈骗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51999********,汉族,大学文化,哈尔滨**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社区****2018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江某某利用“快手”软件通过“壁纸粉”找人引流的方式,将自己的微信包装成网红,待微信好友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在微信朋友圈以购买手表可以参加抽奖,中奖率100%为诱饵发布出售手表的消息(奖项设置分别为一等奖为iphone11pro,二等奖为现金6666元,三等奖苹果笔记本电脑,四等奖为法国COOC香水,五等奖为iphoneXSmax,六等奖为现金1888元),并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诱骗对方购买手表参加抽奖,但被害人购买手表后参与抽奖,只能抽中根据后台设置的四等奖法国cooc香水(让受骗者以为是法国coco香水),被害人收到的也只是劣质手表,且无法收到香水。被告人江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利用网络向不特定人员骗取钱款,先后骗取1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196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家属已代其退赔赃款8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情、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全支付账户查询信息、手表照片、发票等;

2证人石某某、陆某某、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雷某某、武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松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生强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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