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5月2日下午在昆明市五华区**花园**号商铺,以购买三七、代还信用卡套现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6000元,后被告人江某某逃离现场,挥霍赃款。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5月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被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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