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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84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被告人江某某以做“外汇投资”可以赚到很多钱为由骗被害人刘某某借了人民币27万多元做投资,得钱后江某某将钱用于投资和日常生活开支。2017年年底刘某某催其还钱,因没有钱还给刘某某,江某某就骗刘某某说投资在外汇平台的账户已赚有人民币400多万了,但平台的系统出错,需要人民币50万的信用保证金才能把里面的钱取出来,当时因刘某某已没钱,江某某就骗刘某某和刘某某的妻子陆某某先后办10张信用卡给他,后江某某将信用卡里的40多万元钱套出且用于投资、还债和生活开支;用完这些钱后,江某某又以平台系统需要为由骗取刘某某要手持身份证照片和动态视频录入系统,并用刘某某的手机录刘某某的正脸和侧脸的动态视频并拿刘某某的中国银行卡登录APP并从网上贷款人民币129000元,2018年2月江某某又以同样的方法在“上海拍拍贷公司”贷了两笔贷款共人民币12015元。2018年10月份,江某某又以同样的方法骗取陆某某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松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及量刑建议书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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