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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4281995*******,汉族,高中文化,原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号,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公寓**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左右,被告人江某某在太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位于本市杏花岭区**街**大厦**层)。在此期间,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

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江某某谎称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购买收藏品,在太原**商贸有限公司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88000元。赃款已挥霍。

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江某某来到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位于本市迎泽区*巷**号**楼**号),以每天100元的价格租借被害人李某某的两套世纪龙卡三联体纪念钞,被告人江某某支付被害人李某某6000元左右的租金。后被告人江某某将上述纪念钞以14000元的价格出售。赃款已挥霍。

2018年12月,被告人江某某谎称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购买收藏品,在太原**商贸有限公司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交通银行卡(户名为其丈夫刘某某)。后被告人江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8日,采用取现及转账的方式骗取99700元。赃款已挥霍。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江某某来到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谎称帮助其购买俄罗斯世界杯纪念银盘,通过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银行操作骗取50000元。赃款已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的家属退还被害人2678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及散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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