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虚构自己为统战部、银监会工作人员,以能帮助被害人手机进行粉末化处理、办理基督教会电子平台、办理户口、办理公积金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0487万元,供个人消费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江某某以给被害人高某甲办理网络培训学校为名,骗取高某甲人民币0.6万元;
2.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虚构自己为银监会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程某某办理住房公积金为名,骗取程某某人民币5.8万元;
3.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江某某虚构自己为统战部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建立基督教网站、帮助姚某某办理户口等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姚某某人民币7万元;
4.2019年7月,被告人江某某虚构自己为银监会、统战部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进行手机、电脑等消磁、粉末化处理为名,骗取王某甲、王某乙手机、平板电脑、电脑等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487万元。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江某某对陈某某、程某某进行退赔,获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谅解书、价格认证文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李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姚某某、程某某、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隋丹
检察官助理:杨丹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文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