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诈骗、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口罩成为稀缺资源,2020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微信结识了被害人郑某某,江某某虚构其有5万个口罩的虚假事实向郑某某出售,郑某某同意向江某某进购,于是江某某要郑某某先给其打预付款。2月24日至27日期间,郑某某共计支付17090元向江某某购买口罩,其中通过微信支付2250元,通过支付宝分8笔支付2340元,通过银行卡分4笔支付12500元。江某某收到钱后没有实际发货,反而将骗得的17090元用于了赌博、生活开支等方面挥霍一空,并将郑某某加入黑名单不再联系。

二、盗窃罪

2018年3月14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其侄子被告人江某某的怂恿下开通了一张卡号为6222526311599982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随后江某某乘李某某不备,将卡盗走并使用,共计透支信用卡本金8585.04元,所欠利息及费用3571.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辨认笔录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江某某的刑事责任。江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