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105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9********,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19年11 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9月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江某某在担任武汉**建材有限公司**期间,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让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武汉**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533,535元,税额金额人民币61,380.09元;让武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武汉**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640,449.55元,税额金额人民币75,870.85元。被告人江某某按票面金额的9%-1l%支付开票费,武汉**建材有限公司己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申报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税务处理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认证结果、公司记账凭证、银行回单、银行账户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凌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