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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2000********,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黄某甲(15周岁)与袁某某(14周岁)在校外游戏室中产生口角,随后两人发生打架,袁某某用板凳打了黄某甲。2018年12月14日,黄某甲将自己被打一事告诉了黄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14周岁)、江某某等人,并叫江某某等人帮忙打架,当天中午黄某甲与袁某某相约准备下午再次打架,并分别邀约了人员。放学后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江某某等人到学校门口看到袁某某等人,黄某乙看见袁某某等人拿有钢管后到学校找了一根木棒,后双方走到学校附近的一巷子内,李某某先用皮带打了袁某某的头部,随后黄某乙用木棒击打了袁某某的头部,江某某上前用双手猛推袁某某,袁某某便倒地不起,头部受伤流血后被送医院治疗,江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看见袁某某头部流血后便逃离现场。经鉴定,袁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中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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