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等2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汉族,专科毕业,企业负责人,原江西*甲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街道五里**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8********,汉族,初中文件,企业负责人,江西*乙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9日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前,被告人余某某在浙江义乌市做修车工期间认识了戴某某,并跟着戴某某做起了纺织行业,后于2015年4月,余某某投资22万元设立了江西*乙纺织有限公司,并担任了江西尚锦纺织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上,2014年下半年,余某某通过戴某某就和诸暨市奇吉针纺有限公司开展了业务往来,双方协商由奇吉公司购买尚锦公司的生产的棉纱,而奇吉公司的老板蔡某某(已判决)为了抵扣税款,便要求余某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当时尚锦纺织公司还未正式成立,所以余某某就把江西*甲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即被告人江某某介绍给了戴某某。被告人江某某和戴某某相识之后,戴某某就给他介绍了一些浙江的业务,而江某某也将自己公司多出的一些税票,按照戴某某的要求,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在2015年3月18日、2015年5月18日、2015年6月26日,向诸暨市奇吉针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2份,发票号03117343-03117355、019335635、01935618-01935634、00004397-00004407,票面价税合计金额为4714775元,税额685052.72元,自己从中收取了5.5%的开票费,在实现资金回流的过程中,江西*甲纺织有限公司打除相应的开票费后,通过蔡某甲、李某甲、戴某甲等个人账户汇款至蔡某某老婆章某某的个人账户。2015年11月24日,江西*乙纺织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诸暨市奇吉针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发票号00045088-00045113,票面总金额3003800元,税额436449.52元,并从中收取5.5%的开票费,在实现资金回流的过程中,江西*乙纺织有限公司扣除开票费后通过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某等个人账户汇款至章某某个人账户。现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税额,已被诸暨市奇吉针纺有限公司到当地国税局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线索移送函及诸暨国税局线索移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4份(3公司工商登记及尚锦与奇吉棉纱交易运输情况),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蔡某某对余某某的辨认笔录,诸暨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蔡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及相关诉讼材料,江西*乙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甲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奇吉针纺有限公司的交易流水,蔡某甲、李某甲、戴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某、章某某等人账户流水,人口信息等;2、证人刘某某、章某某、李某某(曾在江某某厂做过事)、周某某(余某某做会计)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余某某及罪犯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余某某分别作为江西天骄、尚锦纺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江某某虚开税额685052.72,数额较大,余某某虚开税额436449.52元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必礼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在家,余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四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