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珠山区**园***菜市场**号,**食品厂法人代表。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上饶市信州区**镇**村***三组***号附*号,个体。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个体。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珠山区**山***路*号,个体。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在**食品厂负责生产。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垅,个体。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珠山区**园*****栋**号,个体。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珠山区**镇***村**号,个体。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于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景德镇市昌江区**食品厂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村内,于2017年8月4日注册成立,于2018年10月开始生产冷粉、粉丝、凉皮等,经营者为被告人江某某,生产负责人为被告人于某某。2019年4月因天气变热,为延长冷粉的存放时间,保证冷粉的销量,被告人江某某指使被告人于某某等人在洗粉过程中先添加焦亚硫酸钠再送至各个销售冷粉的零售点。2019年5月13日,景德镇市委**巡查组工作人员对**食品厂进行巡查时,发现厂内存放有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国家明令禁止在米粉制品中添加),该厂涉嫌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食品厂法人代表江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并明令禁止其在米粉制品中添加焦亚硫酸钠等违规添加剂。但本次处罚后,**食品厂仍涉嫌向厂内生产的冷粉添加焦亚硫酸钠,2019年6月19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
经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侦查查明:行政处罚后,被告人江某某、于某某明知不能向冷粉中添加焦亚硫酸钠,但为赚取非法利益,他们还是为冷粉批发商被告人候某某、徐某某、谭某某等提供洗粉的水池及场地,为他们添加焦亚硫酸钠提供场所和生产、贮存的便利条件,且在明知他们洗过的粉中添加了焦亚硫酸钠,仍回收粉头(洗粉过程中破碎的冷粉)作为生产使用。被告人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谭某某等人在**食品厂购进冷粉后,直接在厂里或者自己家中通过洗粉的方式,在冷粉中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以达到防腐、保鲜的效果。
**食品厂每天冷粉的产量为2500斤左右,其中被告人候某某、徐某某进货1100斤左右,被告人刘某某进货550斤左右,被告人谭某某进货300斤左右,另外帮被告人周某某进货100斤左右。剩余的冷粉由被告人江某某安排厂里的员工在景德镇市场上销售。
2019年9月7日,“昆仑**”统一行动中,公安机关在**食品厂内抓获被告人于某某、候某某、谭某某,当场查获并扣押被告人江某某、于某某生产并用于销售的冷粉1200斤、粉头250斤、被告人候某某用来销售的冷粉1495.88斤、被告人谭某某用来销售的冷粉360.1斤。在**村**坞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二人,当场查获并扣押二人用来销售的冷粉1113.7斤以及疑似非法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粉末状物体两罐。在景德镇市****城后街抓获正在送冷粉去零售点的被告人徐某某,当场查获并扣押其用来销售的冷粉324.5斤。在**路批发市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当场查获并扣押被告人谭某某前一天送至其店里用来销售的冷粉76.4斤。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扣押冷粉进行检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以上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景德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扣押冷粉的单价为1.2元/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检测意见;6.搜查、检查、扣押、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于某某、谭某某、周某某、范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已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于某某、谭某某、周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谭某某、周某某、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于某某、谭某某、周某某、范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共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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