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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汉族,民身份号码4105261970********,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桑村乡******。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7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1********,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桑村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8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江某某、路某某分别为赌博网站“金皇朝”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为赌博网站“金皇朝”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赌资金额达1740280元。

2.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路某某为赌博网站“金皇朝”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赌资金额达587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路某某利用互联网技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路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情形,建议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文武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被告人路某某家属病例材料拾壹页  

5.被告人江某某病例材料壹页

6.被告人江某某退交赃款75000元、路某某退交的赃款70000元均扣押于通渭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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