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公诉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农场**号,现住安徽省寿县**花园**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82********,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建湖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3********,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射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邰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87********,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姜堰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戴某某、徐某某、邰某某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被告人戴某某、徐某某开发一款名为“**视播”的手机软件。用户在该“快乐视播”手机软件内注册账号并充值成为会员后,可以观看大量淫秽视频。该手机软件还具有分销功能,即用户还可通过推广该软件发展自己的下级会员通过提成获利。被告人戴某某、徐某某在明知该手机软件上述功能的情况下,仍根据被告人江某某的具体要求开发并完善该软件。2018年12月“**视播”手机软件开放用户使用。
在软件投入使用后,被告人江某某通过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途径大量推广该软件,并组建专门的“**视播”软件用户微信群、QQ群,并聘被告人邰某某为软件客服人员,专门进行在线解答。
当软件正常使用至2019年1月28日时,被告人戴某某、徐某某伙同赖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私自改变该软件支付端口的方式对软件进行控制,同时脱离被告人江某某控制。
经查,该“**视播”手机软件注册付费会员13000余人,公安机关对该手机软件随机抽取549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其中543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江某某通过该软件非法获利38万余元;被告人戴某某、徐某某通过开发该软件非法获利1万余元,通过控制该软件非法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邰某某即从事客服同时还个人进行传播,共传播多级下线约399人,直接传播一级下线约66人,目前其个人非法获利5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徐某某、邰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戴某某、徐某某、邰某某及同案犯辜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勘查笔录;
5、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戴某某、徐某某、邰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江某某、戴某某、徐某某、邰某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戴某某、徐某某、邰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江某某、徐某某、邰某某均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聚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戴某某、徐某某、邰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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