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江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因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无社会危害性”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5时左右,被告人江某在六枝特区**酒店趁前妻李某睡着时,使用李某的手机通过李某的微信,将李某银行卡里的18000元钱分两次转入自己的微信并提现。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26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上述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启珍
检察官助理 朱仲胜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处所:六枝特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
6.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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