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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2012年12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西耐路嘉汇鑫园小区附近人行道上,趁正在行走的被害人韦某某不注意之机,将韦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蓝色华为8X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华为8X手机价值人民币936元。

2020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广西财经学院正门人行道附近,趁正在行走的被害人蒋某某不注意之机,用镊子将蒋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mate20 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华为mate20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手机出货单、手机照片、连帽外套照片、扣押清单、人员详细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庆辉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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