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化名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化名李某某,以谈恋爱为由,约被害人蒋某某(17岁)在本市**区见面,随后两人在**区**街**号**公寓**房入住,2019年8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趁被害人蒋某某洗澡,将被害人蒋某某的1台金色苹果牌Iphone XS MAX(256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67元)盗走并前往事先联系的被害人徐某某处。
2、2019年8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化名李某某,以谈恋爱为由,约被害人徐某某到本市**区**酒店开房入住,2019年8月2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趁被害人徐某某睡着,将被害人徐某某的1台苹果牌IphoneX(64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36元)盗走并离开。
3、2019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化名李某某,以谈恋爱为由,约被害人吕某某在其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的住处见面,2019年7月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趁被害人吕某某睡着,将被害人吕某某的1台金色苹果牌Iphone XS MAX(256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67元)盗走并离开中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手机发票、收据、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利琴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12张。
3.从被告人江某某处缴获的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蒋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